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暨同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、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訂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。
本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