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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,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 族,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,請依本部旨 揭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規定辦理。 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,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 退休金人員之遺族,如符合旨揭令規定且已經本部審定支 領遺屬一次金者,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。爰請轉知 所屬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 種類之申請;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,應先返還原發 之遺屬一次金,始得改支
公告
人事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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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公告
| 2020-12-22 | 點閱數: 1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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