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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局函示,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3條規定:「……(第2項)前項教師,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,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;無故未報到者,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。……。」。教師於申請110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前,務必審慎考量。若有違反規定事項者,將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公告
人事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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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公告
| 2021-03-30 | 點閱數: 1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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