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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公告 | 2021-06-28 | 點閱數: 139

一、

為辦理國教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,該署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師至本署擔任行政工作,說明如下:

 

(一)

教師資格:

 

1、

公立學校(不含偏遠、離島、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)之編制內專任教師。

 

2、

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,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、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。

 

3、

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。

 

4、

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。

 

(二)

商借期限:110學年度─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。

 

(三)

服務地點:國教署─臺中辦公室(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-4號)。

 

(四)

辦理業務: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。

 

(五)

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
二、

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0年7月8日(星期四)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-3129@mail.k12ea.gov.tw,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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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附件2.od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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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) 附件1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