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本局110年8月18日桃教小字第1100073539號函暨羅浮高中110年8月27日羅高教字第1100000719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請有意願辦理之學校,先以電話聯絡羅浮高中國中部宋鴻偉主任(03-3825585分機220),並請於110年9月15日(星期三)前將核章之實施計畫與經費概算表紙本寄送或傳真至羅浮高中(地址: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里3鄰18號,傳真電話:3825586),電子檔(word檔案)寄至電子信箱:bnmbnm12312@gmail.com,並請電話聯繫羅浮高中宋主任確認。 |
三、 | 本案開班學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率(60分以上)達60%以上者,核給嘉獎1次2人、獎狀1紙2人;倘有1班合格率達60%以上,即符合敘獎資格。授課之族語教師指導該班學生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,合格率達60%以上者,頒發獎狀1紙。 |
四、 | 檢附本市辦理「110學年度市立高中及國中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精進班」實施計畫及本市各校辦理110學年度市立高中及國中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精進班實施計畫(範本)各1份。 |